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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害大眾運輸安全 最重死刑
立委蔡正元等十九位委員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,新增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者,最重(致人於死)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立法院新(第八)會期明(十五)日正式開議,上周程序委員會所排入本周第一次院會報告事項議案當中,除了蔡正元等十九位委員提案之外,另包括張嘉郡等二十一位委員擬具的「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」及「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」,以及黃昭順等十八位委員擬具的「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」,修法意旨都與遏止隨機殺人有關。只是蔡正元的修正草案是針對在大眾運輸工具上犯案所做修正。
蔡正元指出,我國國人通勤習慣改變,搭乘高速鐵路、捷運等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人數與日俱增,然我國刑法公共危險罪中,對於攜帶槍砲、彈藥、刀械等具殺傷力之危險器具者,僅限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,才有較重之刑罰處分。他說,去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台北捷運爆發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,造成四死二十二傷的慘案,顯見我國公共危險罪中,對於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之保障太低,實有檢討修正提高刑罰之必要。
也因此,他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,新增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者,同危害飛航安全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;因而致大眾運輸工具毀損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蔡正元特別說明,所謂「大眾運輸工具」,依照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,包含:市區汽車客運業、公路汽車客運業、鐵路運輸業、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、船舶運送業、載客小船經營業,以及民用航空運輸業。
OB嚴選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危害大眾運輸安全-最重死刑-16000065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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